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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1-07 16:57:49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530300-008415-20081215-00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办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调离本市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和同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不得分期分批办理提取,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不得分期分批办理,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及第五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资料及办理时限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单位出具的《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第十二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办理时限在《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日期起一年内;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办理时限以购房发票上载明的日期起一年内。

(二)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或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大修住房施工合同等文件及复印件。办理时限以最近取得的文件载明的日期起一年内。

(三)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及以上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复印件。办理时限以最近取得的文件载明的日期起一年内。

第十四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证明及复印件;调离本市的提供调令及户口迁移证。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须正常还款一年以上,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借据、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办理时限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日起三个月内。

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第二十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及单位出具的《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给予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职工离、退休提取公积金的当即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集体讨论审批制度,自受理提取申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的《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 年1月1日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曲靖市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责任编辑: qj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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