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曲靖市人民政府文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方案公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曲靖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予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 (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