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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发布时间: 2013-09-29 14:34:30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楼讯专题


业主,过去曾代指个体工商从业者,但随着我国城镇住房体制改革以及住房商品化进程发展,其内涵也不断演化,成为日益壮大的拥有房产的市民群体代名词。随着业主群体的壮大,业主一词被法律所认可,并逐步完善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业主内涵的演变

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前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3款、《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而《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条第4款则规定:“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物业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业主的法律地位,但是物权法没有对业主进行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纠纷案件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从司法者的角度确认:“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业主,或者基于与建筑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业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一定义以上扩大了业主的范围,为现实生产中存在的一些购买建筑物之后不过户这一部分人业主资格,改变了《物业管理条例》中将业主仅限定在对房屋的所有人范围的做法,保障了购买建筑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购买人的权利。

业主≠房屋所有权人

业主不能与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的所有者划等号。

1、业主和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同意语。房屋开发商、投资商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但一般不称为业主。

2、业主是一个集合概念,具有独立宗地并且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也不称为业主,例如酒店、大厦的所有权人。

3、按照共有关系拥有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也不称为业主。

业主权利≠所有权权利

业主的权利与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也不同。

1、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或者某一独立空间具有所有权,但是其使用、处分受到法律、管理规约限制,如不能危害建筑物安全,不能擅自“住改商“等。

2、业主对于建筑物共有部位以及一个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设施、设备具有共有权;对配套的规划车位、车库有法定用役权。

3、业主对共有部位有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一般通过共同决定方式进行,单个业主除阻吓侵权以外不能独立行使管理权。

最后,如果笔者给业主下定义的话,业主可以表述为:在某一建筑区划内依法取得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或者独立空间的人。当然,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责任编辑: xume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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